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綠電補貼如何擺脫 入不敷出

風電、太陽能發電等並網可再生能源發展不是一個簡單的能源替代問題,長遠看,是關系電力發展的戰略性問題,近期看,也是事關電力系統安全穩定運行的技術問題。當前,最值得重視的就是國傢政策之間的統籌協調問題。2006年開始實施的《可再生能源法》確立瞭我國的可再生能源電價附加機制,規定隨銷售電價征收可再生能源電價附加費用。我國可再生能源電價附加費用可用於以下三種補貼:一是電網企業依照上網電價收購可再生能源發電量所發生的費用,高於按照常規能源發電平均上網電價計算所發生費用之間的差額部分;二是國傢投資或者補貼建設的公共可再生能源獨立電力系統合理的運行和管理費用超出銷售電價的部分;三是可再生能源發電項目接網工程。可再生能源電價附加資金的政策變化為瞭細化、明確和規范可再生能源電價附加費用的征收、調配及使用,國傢發展改革委、財政部先後出臺瞭《可再生能源發電價格和費用分攤管理試行辦法》《可再生能源電價附加收入調配暫行辦法》《可再生能源發展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暫行辦法》《可再生能源電價附加補助資金管理暫行辦法》等多項行政管理規范。隨著可再生能源發展規模的不斷擴大,所需補貼資金量也在相應增加,我國可再生能源電價附加費用征收標準也在逐步上調。2006年國傢發展改革委確定的電價附加標準為每千瓦時1厘,2008年7月1日提高到每千瓦時2厘,2009年底調至4厘,2012年開始進一步提高至每千瓦時8厘。可再生能源電價附加機制有力支撐瞭我國可再生能源發電的快速發展。以風電為例,我國風電自2005年以來連續五年實現翻番增長,2012年6月達到5258萬千瓦,超過美國躍居世界首位。光伏發電也已步入快速增長軌道,2011年底達到300萬千瓦,今年年底預計將達到500萬千瓦。資金缺口是個大問題可再生能源電價附加資金管理的最基本工作內容就是資金的收取和發放。由於種種原因,我國可再生能源電價附加費用長期“入不敷出”。2009年,我國可再生能源發電電價補貼資金是66億元,接網費補貼資金是3億元,獨立可再生能源系統運行補貼是1億元,合計補貼資金需求是70億元,而全國可再生電價附加實際可支配收入63億元,資金缺口約7億元。2010年,這一資金缺口達到45億元,2011年甚至達到瞭90億元,占到所需補貼資金量的40%。雖然可再生能源電價附加資金已由獨立存在變為納入基金管理,從省級電網征收歸集並調配變為國傢財政統一管理,征收標準也一直在上調,但未來一段時間,可再生能源電價附加費用“入不敷出”的情形仍將持續。根據“十二五”可再生能源規劃及相關專項規劃草案,到2015年,我國風電裝機容量將達到1億千瓦,風能發電量1900億千瓦時;太陽能光伏發電裝機2000萬千瓦,光伏發電量250億千瓦時;生物質發電裝機1300萬千瓦,生物質發電量520億千瓦時。當前的征收標準是否能夠支撐2015年的可再生能源發展需要呢?初步測算結果表明,到2015年,我國可再生能源電價附加的資金需求總量為471億元,按照當前征收標準和全社會用電量6.5萬億千瓦時計算,當年僅能征收附加資金317億元,存在1/3的資金缺口。換言之,在當前每千瓦時8厘的可再生能源電價附加標準基礎上至少再增加4厘,才能基本滿足“十二五”政府可再生能源發展目標框架下各類補貼資金需求。由於近期經濟發展放緩,用電量增速下降,2015年的實際全社會用電量很可能低於6.5億千瓦時這一預測值,屆時可再生能源電價附加的資金缺口還會相應加大。“入不敷出”事出有因可再生能源發展速度遠超政府預期,電價附加征收標準的調整滯後於補貼資金的實際需求是首要原因。按照《可再生能源發展“十一五”規劃》,2010年底風電發展目標是並網容量達到1000萬千瓦,但實際並網風電裝機容量近3000萬千瓦。一方面是可再生能源電價附加資金征收是按照原有規劃目標作出的安排,另一方面是可再生能源的過快增長帶來補貼資金需求的過快增長,於是就出現補貼資金征收無法滿足補貼資金實際需求的情況。雖然我國可再生能源電價附加費用征收標準已經相繼提高瞭三次,但每次都是在資金缺口已經存在的情況下才進行調整,有時候甚至滯後很晚。例如,2009年已經出現瞭資金缺口,但是4厘的征收標準直到2011年底才調整。稅費成本則是可再生能源電價附加資金長期不足的另一重要原因。2011年以前的可再生能源電價附加資金通過省級電網企業之間結算方式調配,可再生能源附加費用計入電網企業收入,需要繳納增值稅和所得稅等,導致補貼資金大量縮水。不過,從2012年開始,根據財政部新規,因征收增值稅而減少的可再生能源電價附加收入,將由財政資金安排相應資金予以彌補,這一矛盾很大程度得到化解。雪上加霜的是,在這種情況下,實際操作中還常有可再生能源電價附加資金不能足額征收入賬的情況發生。除西藏自治區以外,各省區都依照扣除農業生產用電(含農業排灌用電)後的銷售電量征收可再生能源電價附加費用,企業自備電廠自發自用電量也不例外。但是這條規定執行得並不好,山東魏橋集團自備電廠自發自用電量就是這種情況。此外,電力用戶欠繳電費情況也客觀存在。學習德國“量出為入”要想解決我國可再生能源電價附加資金的緊張狀況,學習德國 “量出為入”或許是個不錯的做法。德國可再生能源電價附加額從2000年的每千瓦時0.2歐分,上升到2011年的3.53歐分,上漲瞭17.7倍。2012年補貼資金需求總額達到130億歐元。德國可再生能源發展取得如此成就,普通老百姓為之付出瞭很大的代價。面對如此龐大的補貼資金需求,德國是如何確保資金足額到位的呢?根據《可再生能源法》及相關法規要求,德國四大輸電網運營商在委托第三方機構對市場發展情況進行分析的基礎上,每年10月15日前聯合公佈下一年可再生能源附加資金征收標準,是典型的“量出為入”,即根據對下一年度資金需求總量和社會用電情況的分析估算,確定下一年附加資金征收標準,目標是保證補貼資金能夠足額到位,而且對下年度的發展規模進行引導。即使因為分析預測有偏差而出現資金盈餘或不足,也可以通過下一年征收標準的調整進行平衡。我國現行的可再生能源電價附加管理辦法並未明確電價附加征收水平的調整原則,因此會有因為調整不及時而出現資金不足的現象。由於不確定因素較多,很難準確預測兩三年甚至更長時間補貼資金需求,所以像德國這種按年度對可再生能源電價附加標準進行評估和調整的做法,值得我們的政策制定者借鑒。調整發展思路才是“釜底抽薪”德國經驗隻可治標,不能治本,要從源頭上理順可再生能源附加資金與可再生能源發展關系,根本解決之道在於調整可再生能源發展思路,推動行業均衡、有序、可持續發展。核心是:在科學確定發展目標的基礎上,細化並落實相應的實施計劃和保障性政策措施。重點是:結合國傢的能源戰略發展目標和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確立一個合理的發展目標預期,並基於這個目標預期來來配套相應的保障性政策措施,同時引導社會投資者在目標實現期的有序、均衡投資。必須改變將規劃目標視作最低發展目標,以超越規劃、超速發展為各方追求目標的發展思路和發展方式,如此,才能真正實現可再生能源與經濟社會的協調發展,實現可再生能源的可持續發展。(作者分別系國網能源研究院副院長、工程師)

新聞來源http://news.hexun.com房貸信用貸款利息利率多少免費諮詢試算/融資公司怎麼貸款比較會過件2012-09-12/14575122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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